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 等,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指委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为了便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将我校专指委分为两个层次,即学校层次的专指委和各专业类的二级专指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级专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校外专家担任,秘书长 由教务处主任担任,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委员由教务处副主任、各教学系(部)主任及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中外请专家 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四条 二级专指委由系(部)申报,学校专指委根据专业开设情况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审批,并报请学校同意成立,二级专指委设在专业所属的系(部)。
第五条 各二级专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秘书1人,委员3~7人。主任委员一般由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外请专家担任。成员为系(部)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及校外临床、企业或行业专家。
二级专指委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资格,秘书 的职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委员的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专业主要课程。校外专家应为高校、临床、生产一线的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临床、教学、管理方面的 专家。在组成人员中,校外专家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1/3。校外专家人员名单由系(部)提出,报学校专指委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七条 学校对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保证两级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校专指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2.审定各专业二级专指委提出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3.审定各专业二级专指委提出的新专业设置和已有专业调整方案。
4.负责各系(部)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报批。
5.审定校院合作、校企合作的可行性方案。
6.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各专业类的二级专指委的工作职责是:
1. 调研、论证本系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向学校专指委提出实施方案、意见和建议。
2. 分析医学发展态势和国内外医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向学校专指委提出新专业设置和已有专业调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3. 指导、审定本系各专业的培养方向、培养目标、规格及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报学校专指委备案。
4. 审议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汇总到教务处,由教务处上报学校审定。
5. 审定本系教材建设规划、各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报教务处备案。
6. 协同教务处、督导室,根据专业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标准,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价,并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7. 帮助和促进本系各专业与国内外各界广泛接触和联系,为专业产学研结合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提供便利。
8. 为专业课教师到医院或企业锻炼、调研,提供可能的方便和条件。
9. 调研、论证,提出校院合作、校企合作的可行性方案,提交校级专指委审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专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二级专指委可依照学校专指委要求制定相应工作制度,但其工作开展情况应受学校专指委指导和监督。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二级专指委主任委员主持,会后将会议纪要报送学校专指委。秘书负责处理二级专指委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专指委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各二级专指委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二级专指委全体委员讨论制定。二级专指委的工作计划既要符合本专业建设的具体情况,又要遵循校级专指委工作计划的总体布局。
第五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聘任其为本校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院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五条 可优先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校外受聘委员3000元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大会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行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批准之日起执行。